离婚共有财产纠纷
发布时间:2016/5/30 23:52:00 | 人感兴趣 | 评分:3 | 收藏:
离婚就避免不了财产的纠纷,财产纠纷包括共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处理。下面提的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。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吧。
【案件索引】
原告王蓓诉被告王昊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蓓的委托代理人向华友、朱振、被告王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惠民、胡坤昆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王蓓诉称: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,2009年7月5日经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。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2007年5月18日,原、被告经协商,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:王昊自2007年5月开始,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每月向其支付3000元生活费。另于2008年春节前为其购车一部(不高于30万元价值)。此承诺止于两人婚姻结束之日。”依承诺书,被告应支付生活费75000元(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);应提供最高额度30万元的轿车一部,但被告没有按照承诺支付款项。原告认为,被告的承诺书是双方对夫妻扶助义务的具体落实;也体现了双方对夫妻财产权属的划分,合法、有效。被告应该履行承诺的义务。综上,请求法院判令:被告支付原告375000元。
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曾是夫妻,双方于200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,2009年7月5日经本院判决离婚。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,在双方的离婚判决中,本院已就原、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确认及分割。2007年5月18日,被告书写了一张便条给原告,内容为“王昊自2007年5月开始,在与王蓓婚姻存续期内,每月向其支付3000元人民币生活费,另于2008年春节前为其购车一部(不高于300000元价格),此承诺止于两人婚姻结束之日”。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上述承诺,故诉至本院。
本院认为: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,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在夫妻双方离婚时,扣除双方已经消耗不复存在的财产后,其他双方各自名下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,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。本案中,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的承诺,从内容上看并不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约定,因为约定的对象并不是明确的、现存的、实在的财产,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。且被告承诺时,双方还是夫妻,被告在承诺中也没有明确必须用其婚前财产支付给原告。因此不管被告是否向原告履行了承诺,在原、被告离婚时,只要是双方名下的财产,不管由原告持有或被告持有,扣除已经书面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外,其他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即双方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都是一致的,而在原、被告离婚时,本院已经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,依法进行了分割处理,双方均享受了相应的财产份额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5000元,没有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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